環境影響評價
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中心的工作包括負責組織對規劃、重大開發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技術審核。開展重大經濟政策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調查研究,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政策研究。承擔政策、規劃、戰略環境影響評價,區域生態環境評價及“三線一單”的制度設計、相關政策與技術規范制修訂,以及生態環境準入清單擬訂技術支持工作。組織擬訂環境影響評價方法與技術導則,開展環境影響評價領域信息及環境影響預測模式的研究。承擔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資質管理技術支持,以及對全國環境影響評估機構的業務指導。承擔排污許可制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執法相關研究和技術支持工作,開展發揮性有機物污染防治相關管理政策和技術研究。承擔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執法培訓及相關信息平臺、數據庫建設和運維工作。承辦生態環境部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