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系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各國法律都有對于職業病預防方面的規定,一般來說,凡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疾病才能稱為職業病。
在生產勞動中,接觸生產中使用或產生的有毒化學物質,粉塵氣霧,異常的氣象條件,高低氣壓,噪聲,振動,微波,X射線,γ射線,細菌,霉菌;長期強迫體位操作,局部組織器官持續受壓等,均可引起職業病,一般將這類職業病稱為廣義的職業病。對其中某些危害性較大,診斷標準明確,結合國情,由政府有關部門審定公布的職業病,稱為狹義的職業病,或稱法定(規定)職業病。
中國政府規定診斷為法定(規定)職業病的,需由診斷部門向衛生主管部門報告;規定職業病患者,在治療休息期間,以及確定為傷殘或治療無效而死亡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或職業病待遇。有的國家對職業病患者給予經濟賠償,因此,也有稱這類疾病為需賠償的疾病。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職業病的診斷應當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用人單位基本信息;
(二)診斷結論。確診為職業病的,應當載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別)、處理意見;
(三)診斷時間。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并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勞動者、用人單位各一份,診斷機構存檔一份。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規定。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第91號令,是為了規范職業病診斷鑒定工作,加強職業病診斷、鑒定管理,制定的,共七章四十一條,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